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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債人牌照申請
規管機關
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。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《放債人條例》規管
申請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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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(包括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、學歷及經驗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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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(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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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
申請人的身分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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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任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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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(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的許可證明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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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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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極參與該公司的放債人業務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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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有權控制公司放債人業務的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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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股東 (如有多名股東,只需提供首6名主要股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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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益擁有人
申請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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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及陳述書需提交到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,單位收妥後申請人會收到確認通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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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務處處長可就有關牌照的申請進行調查,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有關申請,需時約6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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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通知書會於調查後30至60天發出,通知該放債人牌照申請成功與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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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法庭對有關申請作出聆訊及裁定;申請人須提供有關文件出席聆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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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成功領取放債人牌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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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計需時: 4-6 個月
補充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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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要求:一間上鎖的房間、一個閉路電視監察系統、一個夾萬、一百萬現金、一個積極參與者、一個適當人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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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一牌照為期12個月,可在牌照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期。
如需更多資料,請與我們聯絡
info@sfcs.com.hk 或致電 +852 2851 17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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